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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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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經許可者,應檢附許可文件並於許可有效期限內,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2. 2.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用途經許可之房屋,應併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3. 3.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時,應於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明本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三項本文之限制事項。
  4. 4.未取得許可者,不得辦理登記;許可之有效期限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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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第 14 條規定:「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經許可者,應檢附許可文件並於許可有效期限內,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