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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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符合本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但書後段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免經許可之情形者,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時,應檢附其符合公告免經許可項目情形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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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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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法人名詞
- 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平均地權條例 第 79-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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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