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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消防與災害防救政策、務計畫之擬定、修正及宣導;各級消防組織設立、人力調配之規劃及擬議。 二、消防教育訓練、防災教育與民眾防火宣導之規劃及督導;消防科技之研究發展與應用之規劃及督導。 三、火災預防制度、消防安全設備管理與火災原因調查、鑑定之規劃及督導;消防技術與管理人員之教育訓練及管理。 四、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與爆竹煙火安全管理制度之規劃及督導。 五、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火山等災害搶救、公路長隧道事故等其他重大災害事故配合搶救與緊急救護業務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六、消防與災害防救資訊、通訊系統之規劃及督導;災害應變整備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七、消防勤業務之規劃、督察及考;消防人員因公受傷之慰問。 八、消防車輛、裝備、廳舍、服制之規劃;消防水源運用與維護之規劃及督導;義勇消防組織、災害防救團體與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管理、運用、福利之規劃及督導。 九、特種搜救隊組織之規劃、督導及國際人道救援任務之參與;各商港區域消防及災害防救之執行。 十、其他有關消防及災害防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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