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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會組織準則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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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調解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會務,由
主管機關
就高階人員派兼之;並得置副召集人一人,襄理會務。
前項副召集人,由主管機關就高階人員或具有工程、財務、
法律
或具本法相關專門知識之公正人士派(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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