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會組織準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調解會委員就履約爭議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行迴避: 一、該事件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主辦(執行)機關、民間機構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三、有具體事證,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四、其他經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 前項人員應行迴避而未迴避者,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或由召集人令其迴避。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