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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會組織準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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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調解會委員就履約爭議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行迴避: 一、該事件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主辦(執行)機關、民間機構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 三、有具體事證,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四、其他經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2. 2.前項人員應行迴避而未迴避者,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或由召集人令其迴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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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僱傭名詞
  • 名詞
  • 之虞名詞
  • 當事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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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會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會組織準則第 12 條規定:「調解會委員就履約爭議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行迴避: 一、該事件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會組織準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