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會組織準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調解會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無法代理時,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之。
- 調解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會組織準則 第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