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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調解事件無不受理之情形者,由調解會召集人或其指定人員依調解事件性質及所涉專領域自工程、財務或法律各組調解委員中抽選,組成一至三人之調解小組進行調解程序,並應速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代理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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