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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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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方
當事人
應自收受調解申請書副本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調解會陳述意見,並同時
繕具
副本
送達
於申請機關(構)。
調解過程中,任一方當事人向調解會提出之文書,應同時繕具副本送達於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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