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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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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他方當事人應自收受調解申請書副本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調解會陳述意見,並同時繕具副本送達於申請機關(構)。
  2. 2.調解過程中,任一方當事人向調解會提出之文書,應同時繕具副本送達於他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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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事人名詞
  • 繕具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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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 8 條規定:「他方當事人應自收受調解申請書副本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調解會陳述意見,並同時繕具副本送達於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