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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第 12 條

  1. 1.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先行平均負擔,並由調解會通知雙方當事人限期繳納。
  2. 2.前項費用之當事人雙方最終應負擔之數額,由調解小組記明於調解建議。
  3. 3.任一方未依限繳納或承諾負擔第一項平均負擔費用數額,視為不同意進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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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12條,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應由雙方當事人先行平均負擔,並由調解會通知雙方當事人限期繳納。最終應負擔之數額由調解小組記明於調解建議。如果任一方未依限繳納或承諾負擔費用,則視為不同意進行鑑定。舉例來說,如果在公共建設案件中,双方因履约问题发生纠纷,需要进行调解并支付鑑定费用,根据该法规,双方当事人应平均负担鑑定费用,并由调解会通知双方限期繳納。最後應負擔的具體數額,則會在調解建議中記明。如果一方未按時支付或未承諾負擔費用,則視為不同意進行鑑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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