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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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12條,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應由雙方當事人先行平均負擔,並由調解會通知雙方當事人限期繳納。最終應負擔之數額由調解小組記明於調解建議。如果任一方未依限繳納或承諾負擔費用,則視為不同意進行鑑定。舉例來說,如果在公共建設案件中,双方因履约问题发生纠纷,需要进行调解并支付鑑定费用,根据该法规,双方当事人应平均负担鑑定费用,并由调解会通知双方限期繳納。最後應負擔的具體數額,則會在調解建議中記明。如果一方未按時支付或未承諾負擔費用,則視為不同意進行鑑定。
- 鑑定名詞
- 當事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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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