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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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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先行平均負擔,並由調解會通知雙方當事人限期繳納。
  2. 2.前項費用之當事人雙方最終應負擔之數額,由調解小組記明於調解建議。
  3. 3.任一方未依限繳納或承諾負擔第一項平均負擔費用數額,視為不同意進行鑑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12條,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應由雙方當事人先行平均負擔,並由調解會通知雙方當事人限期繳納。最終應負擔之數額由調解小組記明於調解建議。如果任一方未依限繳納或承諾負擔費用,則視為不同意進行鑑定。舉例來說,如果在公共建設案件中,双方因履约问题发生纠纷,需要进行调解并支付鑑定费用,根据该法规,双方当事人应平均负担鑑定费用,并由调解会通知双方限期繳納。最後應負擔的具體數額,則會在調解建議中記明。如果一方未按時支付或未承諾負擔費用,則視為不同意進行鑑定。

  • 鑑定名詞
  • 當事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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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 12 條規定:「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先行平均負擔,並由調解會通知雙方當事人限期繳納。前項費用之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