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調解程序經書面申請撤回者,申請機關(構)所預繳調解費不予退還。但於第一次調解期日前以書面撤回調解者,無息退還所繳調解費二分之一;他方當事人無息退還所繳調解費全額。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