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核能安全技術之研究發展。 二、輻射防護技術之研究發展。 三、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與處置技術及核設施除役技術之研究發展。 四、原子能在生命科學、農業及工業之研究發展。 五、核醫及醫材之應用研究。 六、新能源技術及系統之應用研究。 七、與前六款業務相關跨領域系統整合工程分析及應用技術之研究發展。 八、與第一款至第六款業務相關國內外科技之交流合作、技術移轉、技術服務、產業應用與產品之製造、加工、供應及推廣服務。 九、其他與本院設立目的相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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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核能安全技術之研究發展。 二、輻射防護技術之研究發展。 三、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與處置技術及核設施除役技術之研究發展。 四、原子能在生命科學、農業及工業之研究發展。 五、核醫及醫材之應用研究。 六、新能源技術及系統之應用研究。 七、與前六款業務相關跨領域系統整合工程分析及應用技術之研究發展。 八、與第一款至第六款業務相關國內外科技之交流合作、技術移轉、技術服務、產業應用與產品之製造、加工、供應及推廣服務。 九、其他與本院設立目的相關之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院之業務範圍。 二、原子能科技可應用於包括動物、植物、微生物之研究領域,例如進行基因變異研究,探討輻射對於生物之影響等;其與疾病、糧食、環境保育及資源利用等生存及環境議題存有重要關聯,爰於第四款將生命科學之研究發展納入本院業務範圍。 三、放射性同位素及其標記藥物已廣泛運用於人類疾病之診斷及治療,為賡續推動我國核醫新藥與輻射生醫影像醫療器材開發,協助我國生技醫療產業之發展,爰第五款明定核醫及醫材之應用研究為本院業務範圍。 四、基於新能源技術之研究能持續對國家能源發展之公共事務產生貢獻,創造多項領先科技及協助產業發展,並為本院自籌營運之利基,爰於第六款將新能源技術及系統之應用研究納入本院業務範圍。
一、本院之業務範圍。 二、原子能科技可應用於包括動物、植物、微生物之研究領域,例如進行基因變異研究,探討輻射對於生物之影響等;其與疾病、糧食、環境保育及資源利用等生存及環境議題存有重要關聯,爰於第四款將生命科學之研究發展納入本院業務範圍。 三、放射性同位素及其標記藥物已廣泛運用於人類疾病之診斷及治療,為賡續推動我國核醫新藥與輻射生醫影像醫療器材開發,協助我國生技醫療產業之發展,爰第五款明定核醫及醫材之應用研究為本院業務範圍。 四、基於新能源技術之研究能持續對國家能源發展之公共事務產生貢獻,創造多項領先科技及協助產業發展,並為本院自籌營運之利基,爰於第六款將新能源技術及系統之應用研究納入本院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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