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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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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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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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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120529 制定)

本院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核能安全委員會。

立法理由本院之組織型態及監督機關。

  • 行政法人名詞
  • 名詞
(1120529 制定)

本院之組織型態及監督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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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2 條規定:「本院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核能安全委員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