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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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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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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本院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
核
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營運及研發成果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之政府核撥及捐(補)助經費,包括人事費、相關
主管機關
交辦本院事項、本院各核設施之除役、清理及
復
育、放射性廢棄物之處理、貯存及處置、建築物與固定設備等重要設施維持及其他原子能科技研究發展所需經費。
第一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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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組織 §6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業務及監督 §19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人事及現職員工權益保障 §2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會計及財務 §32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39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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