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述的法律資料中,可以看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第5條有關於機構規章的訂定和報請程序的規定。首先,在第1項中提到,機構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這意味著機構在訂定這些規章時,需要經過董事會的審議通過,然後才能報請監督機關備案。 而在第2項中則提到,機構在執行公共事務時,可以訂定規章,也需要經過董事會的審議通過,然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這表示機構在執行公共事務時,如果需要訂定規章,也需要遵循同樣的程序。 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機構訂定的規章符合相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同時也符合組織內部程序的要求,以保障機構運作的合法性和合規性。
本院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院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於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為期本院得以有效運作,並具一定程度之自主性,爰於第一項明定本院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二、由於本院仍肩負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之使命,爰於第二項明定本院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可訂定對外發生效力之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一、為期本院得以有效運作,並具一定程度之自主性,爰於第一項明定本院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二、由於本院仍肩負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之使命,爰於第二項明定本院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可訂定對外發生效力之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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