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 第 52 條
- 1.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其內容、形式、提供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2.前項所定支持服務,其經費及資源由各級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辦理。
- 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參與學校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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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特殊教育法第 52 條,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其內容、形式、提供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表示特殊教育學生及其家庭可以獲得多方面的支持服務,而這些服務的內容和形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舉例來說,根據教育部所制定的相關辦法,特殊教育學生及其家庭可能可以獲得心理諮詢、學業輔導、家庭輔導等支持服務。 參考資料: - 特殊教育法 - 教育部相關辦法及公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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