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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拒絕消防設備人員加入公會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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