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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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參考人體研究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規範消防設備人員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應處其罰鍰之行政罰。
參考人體研究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規範消防設備人員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應處其罰鍰之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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