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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未依法取得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擅自執行務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行為;其不停止者,得次處罰。但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者,不在此限: 一、緊急電源如含消防安全設備以外之電器設備,得依建築物電氣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規定辦理。 二、消防安全設備之電氣及水管之管線安裝工程,得依電業法自來水法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執行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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