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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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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取得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擅自執行務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行為;其不停止者,得次處罰。但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者,不在此限: 一、緊急電源如含消防安全設備以外之電器設備,得依建築物電氣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規定辦理。 二、消防安全設備之電氣及水管之管線安裝工程,得依電業法自來水法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執行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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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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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120530 制定)

未依法取得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擅自執行業務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行為;其不停止者,得按次處罰。但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者,不在此限:   一、緊急電源如含消防安全設備以外之電器設備,得依建築物電氣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規定辦理。   二、消防安全設備之電氣及水管之管線安裝工程,得依電業法、自來水法、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及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執行相關業務。

立法理由一、未取得消防設備人員證書者,並未具有消防相關專業知識,其擅自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業務者,將影響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及合法消防設備人員之權益,參考技師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二條規定,定明未取得消防設備人員證書者,擅自執行業務之處罰規定。另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須知等規定,領有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或裝置檢修暫行執業證書者,雖未取得消防設備人員證書,仍得依法執行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等業務,爰於本條但書明定排除是類人員受罰之規定。   二、有關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之工作項目,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一定有明文,設計係指消防安全設備種類及數量之規劃,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圖說;監造係指消防安全設備施工中須經試驗或勘驗事項之查核,並製作紀錄;裝置係指消防安全設備施工完成後之功能測試,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檢修係指依消防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受託檢查各類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其中「裝置」旨在施工完成後消防安全設備之功能測試及製作報告書,消防安全設備施工完成前之施作過程如涉及水電工程,相關施作人員資格應符合自來水法、電業法等相關規定,尚未限於消防設備師(士)始能為之,併予說明。   三、考量緊急電源如含消防安全設備以外之電器設備,現行得依建築物電氣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規定辦理;消防安全設備之電氣及水管之管線安裝工程,現行得依電業法、自來水法、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及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執行相關業務,爰明定除外規定。

  • 名詞
  • 罰鍰名詞
  • 名詞
  • 第七條第二項條文
  • 電業法法規
  • 自來水法法規
  •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法規
  • 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法規
  • 消防法7條文
(1120530 制定)

一、未取得消防設備人員證書者,並未具有消防相關專業知識,其擅自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業務者,將影響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及合法消防設備人員之權益,參考技師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二條規定,定明未取得消防設備人員證書者,擅自執行業務之處罰規定。另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須知等規定,領有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或裝置檢修暫行執業證書者,雖未取得消防設備人員證書,仍得依法執行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等業務,爰於本條但書明定排除是類人員受罰之規定。   二、有關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之工作項目,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一定有明文,設計係指消防安全設備種類及數量之規劃,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圖說;監造係指消防安全設備施工中須經試驗或勘驗事項之查核,並製作紀錄;裝置係指消防安全設備施工完成後之功能測試,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檢修係指依消防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受託檢查各類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其中「裝置」旨在施工完成後消防安全設備之功能測試及製作報告書,消防安全設備施工完成前之施作過程如涉及水電工程,相關施作人員資格應符合自來水法、電業法等相關規定,尚未限於消防設備師(士)始能為之,併予說明。   三、考量緊急電源如含消防安全設備以外之電器設備,現行得依建築物電氣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規定辦理;消防安全設備之電氣及水管之管線安裝工程,現行得依電業法、自來水法、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及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執行相關業務,爰明定除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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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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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36 條規定:「未依法取得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擅自執行業務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3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