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撤免其理事、監事。 二、限期整理。 三、廢止許可。 四、解散。
各級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撤免其理事、監事。 二、限期整理。 三、廢止許可。 四、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