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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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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撤免其理事、監事。 二、限期整理。 三、廢止許可。 四、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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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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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120530 制定)

各級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撤免其理事、監事。   二、限期整理。   三、廢止許可。   四、解散。

立法理由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之運作,攸關消防設備師(士)之權益甚鉅,為使公會合法及正常運作,應賦予主管機關監督之權力,爰參考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定明消防設備師(士)公會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為處分之範圍及方式。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名詞
  • 廢止名詞
(1120530 制定)

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之運作,攸關消防設備師(士)之權益甚鉅,為使公會合法及正常運作,應賦予主管機關監督之權力,爰參考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定明消防設備師(士)公會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為處分之範圍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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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29 條規定:「各級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2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