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撤免其理事、監事。 二、限期整理。 三、廢止許可。 四、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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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撤免其理事、監事。 二、限期整理。 三、廢止許可。 四、解散。
立法理由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之運作,攸關消防設備師(士)之權益甚鉅,為使公會合法及正常運作,應賦予主管機關監督之權力,爰參考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定明消防設備師(士)公會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為處分之範圍及方式。
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之運作,攸關消防設備師(士)之權益甚鉅,為使公會合法及正常運作,應賦予主管機關監督之權力,爰參考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定明消防設備師(士)公會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為處分之範圍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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