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十七條規定,停止執行期間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
  2. 經依前項規定廢止執業執照者,於廢止執業執照之日起五年內不受理其執業執照之申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