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十六條規定兼任公務員者,撤銷或廢止其執業執照。但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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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十六條規定兼任公務員者,撤銷或廢止其執業執照。但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立法理由參考技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明定執業消防設備人員兼任公務員者,撤銷或廢止其執業執照;但不再擔任公務員者,得重新申請執業執照。
參考技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明定執業消防設備人員兼任公務員者,撤銷或廢止其執業執照;但不再擔任公務員者,得重新申請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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