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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十六條規定兼任公務員者,撤銷廢止其執執照。但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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