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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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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者,處停止執行業務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併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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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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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32 條規定:「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3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