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執行業務時,收受不法之利益,或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者,應予以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或廢止執業執照之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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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執行業務時,收受不法之利益,或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者,應予以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或廢止執業執照之懲戒處分。
立法理由規範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時,收受不法之利益,或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應予以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之懲戒處分。
規範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時,收受不法之利益,或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應予以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之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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