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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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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消防設備人員或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檢修者有前條所定情事時,主管機關、各級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處理。
  2. 2.利害關係人發現消防設備人員或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檢修者有前條所定情事時,亦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主管機關、各級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轉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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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120530 制定)

消防設備人員或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檢修者有前條所定情事時,主管機關、各級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處理。   利害關係人發現消防設備人員或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檢修者有前條所定情事時,亦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主管機關、各級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核轉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處理。

立法理由一、參考技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於第一項訂定消防設備人員有應付懲戒情事之一時,主管機關及各級消防設備師、士公會得列舉事實,並提出證據,報請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處理之規定。   二、參考技師法第四十七條、會計師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於第二項訂定利害關係人發現消防設備人員有應付懲戒情事之一時,亦得報請主管機關及各級消防設備師、士公會核轉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處理之規定。

  • 第七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列舉名詞
  • 證據名詞
  • 懲戒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名詞
  • 消防法7條文
(1120530 制定)

一、參考技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於第一項訂定消防設備人員有應付懲戒情事之一時,主管機關及各級消防設備師、士公會得列舉事實,並提出證據,報請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處理之規定。   二、參考技師法第四十七條、會計師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於第二項訂定利害關係人發現消防設備人員有應付懲戒情事之一時,亦得報請主管機關及各級消防設備師、士公會核轉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處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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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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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34 條規定:「消防設備人員或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檢修者有前條所定情事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3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