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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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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 3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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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或依消防法
第七條第二項
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檢修者有前條所定情事時,
主管機關
、各級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得
列舉
事實,提出
證據
,報請消防設備人員
懲戒
委員會處理。
利害關係人
發現消防設備人員或依消防法
第七條第二項
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檢修者有前條所定情事時,亦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主管機關、各級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
核
轉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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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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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執業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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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業務及責任 §1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公會 §19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30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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