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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產業發展條例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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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向海洋事
業
收取有關海洋產業發展所需新增之償金及其他費用或收入,每年應提撥所收取之部分金額予中央
主管機關
設置之海洋發展基金,供海洋發展及資源永續等相關事項使用。
前項新增之償金及其他費用或收入之範圍、提撥程序與計算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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