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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產業發展條例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充分開發及運用海洋人力資源,統合教學及研究之能量,達到培育海洋產人才之目的,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採取下列措施: 一、鼓勵大專校院與海洋事業進行產官學合作研究及人才培育。 二、協助大專校院及海洋事業充實海洋產業人才,建立學用管道。 三、推動大專校院及海洋事業開設相關課程,或進行實驗、觀摩及創作。 四、推動職業訓練場所,開辦海洋產業相關所需人才訓練課程,及相關人才認證機制,並建立人才庫媒合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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