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健康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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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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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20526 制定)
為落實及推動原住民族健康政策,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原住民族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原住民族健康照護專家學者,召開原住民族健康政策會,其任務如下: 一、原住民族健康政策之諮詢、研議。 二、原住民族健康相關中長程計畫之諮詢、研議。 三、原住民族醫事人力政策之諮詢、研議。 四、原住民族健康相關之調查研究計畫及執行方案之諮詢、審議。 五、原住民族健康國際事務之交流及推動。 六、其他與原住民族健康有關事項之諮詢、審議。 前項政策會由衛生福利部部長擔任召集人,其成員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兼顧族群比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如下: (一)為縮小原住民族健康不平等之政策目標,跨域推動原住民族健康政策計畫,並確實反映原住民族對健康相關政策之意見及需求,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原住民族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原住民族健康照護專家學者,召開原住民族健康政策會。另為利該政策會之運作,制(訂)定健康政策會實施要點,落實以原住民族為主體,推動中央跨部會及地方政府的參與。 (二)第一項六大任務皆屬原住民族健康政策內涵,考量實務運作可行,任務第一至三款以諮詢、研議為主要方式,任務第四、六款以審議為主要方式。審議係指原住民族健康政策或議題,透過健康政策會代表進行理性對話、討論和協商,得出共同可接受之意見與決定。 二、第二項規定第一項政策會應由衛生福利部部長擔任召集人,其成員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兼顧族群比例。
- 原住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一、第一項規定如下: (一)為縮小原住民族健康不平等之政策目標,跨域推動原住民族健康政策計畫,並確實反映原住民族對健康相關政策之意見及需求,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原住民族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原住民族健康照護專家學者,召開原住民族健康政策會。另為利該政策會之運作,制(訂)定健康政策會實施要點,落實以原住民族為主體,推動中央跨部會及地方政府的參與。 (二)第一項六大任務皆屬原住民族健康政策內涵,考量實務運作可行,任務第一至三款以諮詢、研議為主要方式,任務第四、六款以審議為主要方式。審議係指原住民族健康政策或議題,透過健康政策會代表進行理性對話、討論和協商,得出共同可接受之意見與決定。 二、第二項規定第一項政策會應由衛生福利部部長擔任召集人,其成員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兼顧族群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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