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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健康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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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落實及推動原住民族健康政策,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原住民族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原住民族健康照護專家學者,召開原住民族健康政策會,其任務如下: 一、原住民族健康政策之諮詢、研議。 二、原住民族健康相關中長程計畫之諮詢、研議。 三、原住民族醫事人力政策之諮詢、研議。 四、原住民族健康相關之調查研究計畫及執行方案之諮詢、審議。 五、原住民族健康國際事務之交流及推動。 六、其他與原住民族健康有關事項之諮詢、審議。
  2. 2.前項政策會由衛生福利部部長擔任召集人,其成員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兼顧族群比例。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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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原住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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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族健康法第 4 條規定:「為落實及推動原住民族健康政策,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原住民族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原住民族健康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住民族健康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原住民族健康法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