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健康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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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不知道。
立法沿革 1 版
(1120526 制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準用前條規定召開地方原住民族健康政策相關會議。 前項地方原住民族健康政策相關會議,其任務如下: 一、地方原住民族健康之規劃及推動。 二、地方原住民族健康整合事務之諮詢及推動。 三、地方原住民族健康相關調查及研究之推動。 四、其他與地方原住民族健康有關事項。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準用第四條規定,召開地方原住民族健康政策相關會議,辦理地方原住民族健康事務之推動,並依當地原住民族需求,實踐因族因地制宜政策,以保留地方自治之彈性。另考量半數原住民已移居都會區,所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本法之相關事務,不以其原住民族地區為限。 二、第二項規定地方原住民族健康政策相關會議之任務範疇。考量實務運作,地方原住民族健康政策會議之性質以規劃、諮詢及推動為主軸。
- 主管機關名詞
- 準用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原住民族健康法 第 4 條條文
(1120526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準用第四條規定,召開地方原住民族健康政策相關會議,辦理地方原住民族健康事務之推動,並依當地原住民族需求,實踐因族因地制宜政策,以保留地方自治之彈性。另考量半數原住民已移居都會區,所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本法之相關事務,不以其原住民族地區為限。 二、第二項規定地方原住民族健康政策相關會議之任務範疇。考量實務運作,地方原住民族健康政策會議之性質以規劃、諮詢及推動為主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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