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健康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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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地區之公立健康照護機構應優先進用具原住民身分或熟諳當地族語之健康照護人員,並提供具文化安全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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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原住民族健康法第13條,根據法規的規定,原住民地區的公立健康照護機構在進用健康照護人員時,應該優先考慮具備原住民身分或熟悉當地族語的人員,並且提供符合文化安全的服務。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原住民族在健康照護上能夠獲得相應的考量和服務。 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根據政府採購法第98條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2章的規定,公營機構在進行人員招募時應優先考慮原住民族身分,並且提供工作機會,這與原住民族健康法第13條的精神是一致的,都是為了促進原住民族的就業和提供相應的服務。
立法沿革 1 版
(1120526 制定)
原住民族地區之公立健康照護機構應優先進用具原住民身分或熟諳當地族語之健康照護人員,並提供具文化安全之服務。
立法理由因應原住民族之照護特殊性,且原住民族地區之醫療或健康照護以公立機構為主體,爰明定原住民族地區之公立健康照護機構,應優先進用具原住民身分或熟諳當地族語之健康照護人員,以建立提供具有文化及語言合適性之服務,除可確保文化安全外,並可增加服務對象對服務提供者之信任感。
- 原住民名詞
(1120526 制定)
因應原住民族之照護特殊性,且原住民族地區之醫療或健康照護以公立機構為主體,爰明定原住民族地區之公立健康照護機構,應優先進用具原住民身分或熟諳當地族語之健康照護人員,以建立提供具有文化及語言合適性之服務,除可確保文化安全外,並可增加服務對象對服務提供者之信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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