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健康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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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20526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進行原住民族傳統醫療保健知識之研究及推廣,以促進原住民族傳統醫藥及健康生活之發展。 前項研究及推廣,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立法理由一、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進行原住民族傳統醫療保健知識之研究及推廣。所指原住民族傳統醫療保健知識,係原住民族傳統之療癒儀式、草藥知識、保健養生知識、及有關身體之傳統禁忌等相關知識。 二、為利第一項研究及推廣之進行,爰於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 主管機關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法人名詞
(1120526 制定)
一、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進行原住民族傳統醫療保健知識之研究及推廣。所指原住民族傳統醫療保健知識,係原住民族傳統之療癒儀式、草藥知識、保健養生知識、及有關身體之傳統禁忌等相關知識。 二、為利第一項研究及推廣之進行,爰於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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