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健康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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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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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20526 制定)
醫療機構、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其他健康照護服務機構應鼓勵所屬人員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安全相關課程,提升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之服務品質;辦理績效卓著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
立法理由一、為確保服務品質及提升文化勝任能力,並尊重各種不同文化、語言、階級、族群、族別、宗教、傳統信仰之人,醫療機構等健康照護服務機構應鼓勵所屬人員修習原住民族文化,俾以合宜應對方式,提供健康照護服務,爰為本條規定。 二、前述服務機構可透過講座、研討會(工作坊)或相關活動(如徵稿、院慶或病友會等),融入文化安全課程或主題,提升所屬人員文化安全識能。中央主管機關針對前述機構積極辦理或績效卓著者,結合相關資源予以表揚。
- 福利機構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予以名詞
(1120526 制定)
一、為確保服務品質及提升文化勝任能力,並尊重各種不同文化、語言、階級、族群、族別、宗教、傳統信仰之人,醫療機構等健康照護服務機構應鼓勵所屬人員修習原住民族文化,俾以合宜應對方式,提供健康照護服務,爰為本條規定。 二、前述服務機構可透過講座、研討會(工作坊)或相關活動(如徵稿、院慶或病友會等),融入文化安全課程或主題,提升所屬人員文化安全識能。中央主管機關針對前述機構積極辦理或績效卓著者,結合相關資源予以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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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