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健康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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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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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20526 制定)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鼓勵各健康照護相關科系之大專校院課程內容,融入原住民族健康事務之文化安全相關課程之教學或學習活動。 前項所稱文化安全,係指以原住民族知識體系為主,確保原住民族於健康照護領域中獲得公平、適當之健康服務,使其身分或文化得到適足保障。 第一項文化安全課程之相關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使健康相關領域之人才具備文化敏感度,明定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鼓勵各大專校院之健康照護相關科系,其教學及學習活動,融入原住民族健康事務文化安全相關課程。 二、為利本條實務推動之遂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會同教育主管機關共同訂定該文化安全課程之相關指引,以為各大專校院執行之參考。
- 主管機關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所稱名詞
- 係名詞
- 適名詞
(1120526 制定)
一、為使健康相關領域之人才具備文化敏感度,明定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鼓勵各大專校院之健康照護相關科系,其教學及學習活動,融入原住民族健康事務文化安全相關課程。 二、為利本條實務推動之遂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會同教育主管機關共同訂定該文化安全課程之相關指引,以為各大專校院執行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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