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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健康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鼓勵各健康照護相關科系之大專校院課程內容,融入原住民族健康事務之文化安全相關課程之教學或學習活動。
  2. 前項所稱文化安全,指以原住民族知識體系為主,確保原住民族於健康照護領域中獲得公平、當之健康服務,使其身分或文化得到適足保障。
  3. 第一項文化安全課程之相關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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