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健康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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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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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20526 制定)
主管機關應持續規劃,並執行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之培育、進用及留用。 前項人員之範圍、培育、進用、留用、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促進原住民族地區健康照護能量,並提供符合健康文化之照護,主管機關應就從事健康照護相關服務之人力加以培育、進用及留用,爰為第一項規定。所指健康照護人員,包含公共衛生人員、醫事人員及長期照顧相關人員。 二、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辦理第一項人員之培育、進用及留用相關事項,爰為第二項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原住民名詞
(1120526 制定)
一、為促進原住民族地區健康照護能量,並提供符合健康文化之照護,主管機關應就從事健康照護相關服務之人力加以培育、進用及留用,爰為第一項規定。所指健康照護人員,包含公共衛生人員、醫事人員及長期照顧相關人員。 二、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辦理第一項人員之培育、進用及留用相關事項,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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