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健康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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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依據第四條、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原住民族健康相關調查及研究結果之健康事務,寬列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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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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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20526 制定)
主管機關應依據第四條、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原住民族健康相關調查及研究結果之健康事務,寬列預算辦理。
立法理由為確保原住民健康事務推動,以落實原住民族健康照護,爰定明主管機關應依據原住民族健康政策相關會議之政策規劃、中長程計畫、醫事人力政策、中央地方調查研究計畫及執行方案、國際事務交流與推動、原住民族健康相關調查與研究結果及人口比例等事項,寬列預算。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條、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與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原住民名詞
- 原住民族健康法 第 4 條條文
- 原住民族健康法 第 5 條條文
- 原住民族健康法 第 6 條條文
(1120526 制定)
為確保原住民健康事務推動,以落實原住民族健康照護,爰定明主管機關應依據原住民族健康政策相關會議之政策規劃、中長程計畫、醫事人力政策、中央地方調查研究計畫及執行方案、國際事務交流與推動、原住民族健康相關調查與研究結果及人口比例等事項,寬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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