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獸醫研究所組織法 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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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請問其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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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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