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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政策評估作業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家會議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評估機關就具有與評估標的相關專門知識人員派任或聘任之。
  2. 前項專門知識人員自下列各款條件遴選,各款應至少一人: 一、評估機關代表。 二、具法律、財務、公共行政、財政、或本法領域之專人員。 三、具評估標的領域技術專業人員或相關團體。 四、就評估標的領域曾參與本法案件之民間機構代表。
  3. 專家會議之任務為訂定或審定定性及定量評估之通過標準及方式並進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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