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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政策評估作業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家會議置召集人一人,綜理專家會議事宜,由評估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評估機關高階人員擔任。
  2. 專家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主持該次會議。
  3. 專家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且至少五人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4. 專家會議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
  5. 專家會議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及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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