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22-5 條
兩廠受理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所屬派用人員退休或資遣申請案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召開人評會,就其涉案或違失情節,確實檢討其行政責任並詳慎審酌是否應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及應否依相關法律核予停職或免職。 二、經召開人評會檢討後,仍同意受理其申請退休或資遣時,應於辦理退休或資遣案內,敘明理由並檢同相關審查資料,以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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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22-5 條,當兩廠受理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所屬派用人員退休或資遣申請案時,需要依下列規定辦理。第一,應召開人評會,就其涉案或違失情節進行檢討,詳慎審酌是否應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以及是否應依相關法律核予停職或免職。第二,如果經召開人評會檢討後仍同意受理其申請退休或資遣,則應於辦理退休或資遣案內,敘明理由並檢同相關審查資料,以明責任。 這個法規要求在處理涉案或違失行為的退休或資遣申請案件時,必須經過人評會的檢討,以確實檢討其行政責任,並審酌是否應依法核予停職或免職。這樣的程序確保了對於涉案或違失行為的公務人員能夠經過嚴謹的審查和評定,以保障公務品質和責任追究。 相關的參考資料是台灣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度 452 號行政訴訟判決,該判決中就涉及公務員的事務處理程序及人事管理進行了詳細說明,也提及了人評會的作用和應遵守的程序,這與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22-5 條的規定相符。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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