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2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兩廠受理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所屬派用人員退休或資遣申請案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召開人評會,就其涉案或違失情節,確實檢討其行政責任並詳慎審酌是否應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及應否依相關法律核予停職或免職。 二、經召開人評會檢討後,仍同意受理其申請退休或資遣時,應於辦理退休或資遣案內,敘明理由並檢同相關審查資料,以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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