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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救濟申請及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三條申請經審定嚴重疾病原因與藥害有關聯者,應給付受害人於醫療機構住院期間或延長住院期間,所支出並具有正式收據之必要醫療費用;其因病情需要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者,得酌予增加給付。
  2. 經審定無法確認或排除嚴重疾病原因藥害所致者,得視個案具體情狀,依前項規定酌予給付。
  3. 前二項嚴重疾病,最高給付新臺幣六十萬元;給付金額未滿新臺幣一萬元者,以新臺幣一萬元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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