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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救濟申請及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三條申請經審定障礙原因與藥害有關聯者,應給予障礙給付;其給付額度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二日以前發生藥害事件者: (一)極重度障礙:最高給付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重度障礙: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中度障礙: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 (四)輕度障礙: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十五萬元。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三日以後發生藥害事件者: (一)極重度障礙:最高給付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重度障礙:最高給付新臺幣二百二十五萬元。 (三)中度障礙: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九十五萬元。 (四)輕度障礙: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七十五萬元。
  2. 經審定無法確認或排除障礙原因藥害所致者,得視個案具體情狀,於前項給付額度範圍內,酌予給付。
  3. 第一項障礙等級,其鑑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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