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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救濟申請及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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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申請經
審定
死亡原因與藥害有關聯者,應給予死亡給付;其給付額度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二日以前發生藥害事件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三日以後發生藥害事件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三百萬元。
經審定無法確認或排除死亡原因
係
藥害所致者,得視個案具體情狀,於前項給付額度範圍內,酌予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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