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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救濟申請及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由主管機關就醫學、藥學、法學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聘任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之。
  2. 前項法學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3.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任期內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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