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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供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資產使用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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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鐵公司經營鐵路客貨運輸所需國有土地及房屋,屬前條所列資產者,資產管理機關得以出租方式提供臺鐵公司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提供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資產使用辦法第 6 條的規定,資產管理機關可以以出租方式提供臺鐵公司使用非所列資產的國有土地及房屋。根據財政部七十五年六月三日台財稅第七五四九六五八號函的相關解釋,政府提供的土地及房屋使用所得應課營業稅。另外,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公司出售土地所得應累積為資本公積,並且依收付實現原則,應按行為時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報繳所得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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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供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資產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提供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資產使用辦法第 6 條規定:「臺鐵公司經營鐵路客貨運輸所需國有土地及房屋,非屬前條所列資產者,資產管理機關得以出租方式提供臺鐵…」(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提供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資產使用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