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供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資產使用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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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臺鐵公司營業所需公共設施或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之資產,除特種基金財產、事業資產、列入變產置產之財產、償債計畫之財產或抵稅不動產外,由資產管理機關無償提供使用。
- 2.前項公共設施,指軌道路線、橋梁、隧道穿越或跨越道路、河川、溝渠、邊坡(擋土設施)或山岳之國有土地。
- 3.第一項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之資產,由交通部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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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