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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供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資產使用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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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臺鐵公司營所需公共設施或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之資產,除特種基金財產、事業資產、列入變產置產之財產、償債計畫之財產或抵稅不動產外,由資產管理機關無償提供使用。
  2. 2.前項公共設施,指軌道路線、橋梁、隧道穿越或跨越道路、河川、溝、邊坡(擋土設施)或山岳之國有土地。
  3. 3.第一項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之資產,由交通部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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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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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供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資產使用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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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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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政府提供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資產使用辦法第 5 條規定:「臺鐵公司營業所需公共設施或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之資產,除特種基金財產、事業資產、列入變產置產之財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提供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資產使用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