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政府提供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資產使用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臺鐵公司營所需公共設施或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之資產,除特種基金財產、事業資產、列入變產置產之財產、償債計畫之財產或抵稅不動產外,由資產管理機關無償提供使用。
  2. 前項公共設施,指軌道路線、橋梁、隧道穿越或跨越道路、河川、溝、邊坡(擋土設施)或山岳之國有土地。
  3. 第一項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之資產,由交通部認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