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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供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資產使用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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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依前條興辦鐵路建設,得以作價投資或
贈與
方式提供臺鐵公司營
業
所需動產、
不動產
、權利等資產。
前項資產由其資產管理機關依前條
核定
之計畫,點交及移轉予臺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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