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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供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資產使用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交通部得基於政策需要、鐵路客貨運輸發展及公共利益等因素,興辦鐵路建設提供臺鐵公司使用。
  2. 前項鐵路建設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經行政院核定: 一、提供臺鐵公司使用之資產範圍、類別及辦理之權責機關。 二、各資產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之提供使用方式。 三、其他經行政院或交通部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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