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供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資產使用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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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府依本辦法規定提供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鐵公司)營業所需資產,由各資產管理機關提供臺鐵公司使用,不受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六十條之限制。
- 2.前項資產管理機關,指依國有財產法規定之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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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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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名詞
- 第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八條及第六十條條文
- 國有財產法法規
- 土地法 第 14 條條文
- 國有財產法 第 28 條條文
- 國有財產法 第 6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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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