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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構)提報認定或變更關鍵技術項目及其技術主管機關,應檢具下列資料,經關鍵技術辦公室提報關鍵技術審議會: 一、提報之關鍵技術項目,應包括技術之描述、特徵及功能等。 二、敘明所提報之關鍵技術項目符合本法第三條第三項國家心關鍵技術定義之說明。 三、產官學研等利害關係人意見。 四、其他參考資料。
  2. 關鍵技術辦公室自行提報者,其應檢具資料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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