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所稱第三人,指下列各款以外之人: 一、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之相對人。 二、執行職務之警察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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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所稱第三人,指下列各款以外之人: 一、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之相對人。 二、執行職務之警察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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