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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之補償,以使用警械之警察人員所屬機關為補償機關。
  2. 同一補償事件,有數補償機關時,各機關均應負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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